(摘自現代物流報)按照相關法律約定,托運人辦理貨物運輸,應當向承運人準確表明收貨人的相關信息,以及貨物的名稱、性質、重量、數量、收貨地點等有關貨物運輸的必要情況。然而,在具體貨物運輸辦理過程中,一些托運人經常會將相關信息填錯;而承運人或由于不夠重視,往往也對托運人的信息申報不予嚴格審查,以致使自己置身于風險之中。承運人會面臨哪些風險?又該如何規避?
風 險 提 示
向承運人準確、全面地提供有關貨物運輸的必要信息是托運人的義務。如果因為托運人不履行這項義務或者履行這項義務不符合合同的約定給承運人造成損失的,表明托運人對損失的產生具有過錯,所以理應由托運人自己承擔損失,承運人可以不負任何責任或僅承擔承運人愿意承擔的法律責任。如果因托運人拒絕履行該項義務或履行義務不適當而導致托運人貨物損失,則承運人也可以托運人未履行法定義務為由拒絕承擔賠償責任。法 律 依 據
《合同法》第三百零四條 托運人辦理貨物運輸,應當向承運人準確表明收貨人的名稱或者姓名或者憑指示的收貨人,貨物的名稱、性質、重量、數量,收貨地點等有關貨物運輸的必要情況。因托運人申報不實或者遺漏重要情況,造成承運人損失的,托運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案 例 呈 現
上海派恩科技有限公司與上海理念快運有限公司等運輸合同糾紛上訴案
上海理念快運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 “理念公司”)與上海派恩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派恩公司”)建立快運業務關系。3個月后,理念公司在接到派恩公司的通知后,指派業務員胡新田至派恩公司處接受快遞業務。據編號為0505711的快運詳情單反映,除發件人名址、收件人名址、付款方式、攬件人外,其余的內件說明、重量、保價、資費、合計金額欄內派恩公司作為托運人均未填寫。該詳情單左下方的方框內有“填寫本單前,務請閱讀背面使用須知!您的簽名意味著您理解并接受使用須知內容”的提示。該詳情單背面有“所有物品類遺失賠償額最高不超過人民幣500元整 (無論其對發件人商業效用或特殊價值如何),客戶保價除外。”等內容的特殊聲明。理念公司業務員胡新田接收了派恩公司的該快件后,在回公司途中將該快件遺失。此后雙方就快件遺失的經濟賠償事宜進行了協商,派恩公司提出遺失的快件為價值42000元的電腦軟件,故要求理念公司據此價值給予
賠償。理念公司認為雙方在辦理快件物品交接手續時派恩公司并未如實申報托運物品的品名和實際價值,導致托運物品遺失固然自身存在責任,但不應按照派恩公司事后主張的金額承擔賠償責任,雙方協商未果。后派恩公司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理念公司賠償其經濟損失人民幣42000元。
法 院 裁 判
法院經審理認為:我國法律明確規定,托運人辦理貨物運輸,應當向承運人準確表明貨物的名稱、性質、重量、數量等必要情況;貨物的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派恩公司與理念公司之間存在著運輸合同關系。派恩公司作為托運人,在委托理念公司運輸貨物時,未在快運詳情單上填寫貨物的重量,也未在內件說明欄內對貨物的名稱和性質作任何說明,以致無法查清委托運輸貨物的名稱、性質和重量,對此,責任在于派恩公司。此外,理念公司已在快運詳情單上向派恩公司提示該單背面的特殊聲明,派恩公司雖然未在付款人處簽名,但從派恩公司已將貨物交付給理念公司,且將該詳情單作為主張權利的證據之行為來看,表明派恩公司是接受該特殊聲明內容的。根據詳情單背面的特殊聲明,除客戶保價外,所有物品類遺失賠償額最高不超過人民幣500元。而派恩公司又未對運輸貨物作出保價,現理念公司愿意按協議約定賠償派恩公司500元于法不悖,予以準許。
判決理念公司應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派恩公司貨物滅失損失500元;派恩公司其余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律 師 支 招
由于缺少調貨物的名稱、性質、重量、數量、收貨人的名稱(姓名)或憑指示的收貨人、收貨地點是有關貨物運輸的必要信息,托運人應當如實向承運人提供。如果托運人在貨物運輸合同履行前,沒有完全提供上述信息、或提供不完全,將構成托運人的違約行為,由此可能妨礙貨物運輸以及承運人的財產、人身安全,一旦因此造成損失托運人應當自負風險并承擔損失賠償責任。上述必要信息同時是構成貨物運輸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如果托運人沒有在締約時提供,在其依據貨運合同向承運人主張權利時,應當先證明承運人已經在締約時獲悉上述信息,否則就不能以此讓承運人負擔相應義務或責任。
貨物運輸合同可以將托運人未告知上述必要信息作為承運人可以免責的情形。運輸合同或相關單據中包含的特殊聲明中載明的限額賠償條款雖然系承運人單方提出且系格式化條款,但符合有關運輸合同法律規定和物流行業習慣,法院應當認定為有效。因此,作為承運人應當在運輸合同中明示限額賠償條款,一旦貨物出現遺失、損毀等情況,承運人可以把自身法律風險降至最低。但在實踐中,承運人應通過雙方無異議的方式令托運人知曉、理解、接受特殊條款的全部內容。
——北京市博融律師事務所提供